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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
2024-08-06 02:33

7月31日,

西安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21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

处罚情况的通报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临潼区、蓝田县、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持续巩固深化“双减”工作成效,紧盯暑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关键节点,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西安易道潜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A座8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徐某某,身份证号码:340823********2111,以个人名义在新城区金花北路169号天彩大厦A座804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王某,身份证号码:132201********2468,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西光广场商铺三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李某,身份证号码:612732********3047,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和平路66号二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田某,身份证号码:140411********162X,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兴庆路兰蒂斯城三期13号楼三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52324********312X,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大话南门5号楼1单元27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雷某某,身份证号码:612522********561X,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北门里209号院7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曹某某,身份证号码:610623********0721,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北门里209号院5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2********0020,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民航小区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田某,身份证号码:142322********7020,以个人名义在长安中路65号金莎国际购物广场三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

唐某,身份证号码:420324********1522,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青松公寓A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

周某,证件号码:1074****,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2号融侨馨苑小区25号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

邱某,身份证号码:612314********1716,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南二环东段192号青龙小区A区9号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

赵某某,身份证号码:610324**********31,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盛龙广场A座3层西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

暴某,身份证号码:231085**********0016,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中路西段天朗悦玺台底商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临潼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六:

贺某,身份证号码:610122********4915,以个人名义在蓝田县北环路新城村4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七:

邵某,身份证号码:610122********2062,以个人名义蓝田县北环路新城村4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八:

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22********4328,以个人名义在蓝田县蓝新路兴学巷内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蓝田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九:

陕西新启问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三桥街道红光路6号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咸新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

西安向阳优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和平春天20幢1单元1层10101号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咸新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十一: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国际港灞渭大道与港兴二路东北角西安国际港务区繁星里艺术琴行存在室内消火栓故障等违法行为。浐灞国际港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原标题:《最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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