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珠海市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的通告
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按照《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和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通知》(珠环委办函〔2024〕5 号)要求,依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珠委办字〔2020〕51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办发〔2024〕24号)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梳理形成了珠海市海洋发展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内容如下:
1.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协助海洋生态保护、海域海岸带保护等工作。
2.负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健康和规模养殖。
3.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4.监督管理渔港和渔船,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协助查处渔业船舶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5.组织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海洋灾害监测、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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